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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2022-05-16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问询函
                                     审核函〔2022〕020105 号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
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有关规定,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如下审核问询问题。
    1.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32 亿元,其中拟用募集
资金 5.3 亿元投入生物制药装备产业试制中心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一”)、9.9 亿元投入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简
称“项目二”)、12.5 亿元投入浙江东富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命科
学产业化基地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三”)、4.3 亿元补充营运资金。
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现有厂房 6 处,租赁厂房 3 处,厂房建筑
面积共 138,918.03 平方米,本次募投项目新建建筑面积共 424,261
平方米,远高于现有厂房面积;报告期内发行人产销率分别为
95.06%、89.80%、69.37%,呈下降趋势。发行人测算募投项目完
成后,预计年营业收入约为 543,724 万元,年度净利润约为 105,219
万元,均高于发行人近一年业绩。项目二和项目三尚未获得土地
使用权证。报告期内发行人货币资金余额增长较快,最近一年末
货 币 资金 余 额为 245,149.57 万元 , 交易 性金 融 资产 余额 为
136,898.05 万元,均为低风险或中低风险银行理财产品,上述两
个科目共占流动资产比例为 45.11%。本次募投项目涉及较大金额
建安工程和固定资产投资,相关总投资共计 278,845.53 万元,占
发行人最近一年总资产的 28.63%。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请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说明本次募投
项目与发行人现有业务的联系与区别,发行人是否具备实施募投
项目相应的技术储备和量产能力,是否存在开拓新产品、新业务
的情况;(2)结合募投项目产品所在行业环境、发展趋势、市场
容量、竞争情况、同行业可比公司项目、在手订单,说明在报告
期内产销率下降的背景下,本次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及产能扩张的
合理性,是否存在产能过剩风险,发行人拟采取的产能消化措施;
(3)分项目列示募投项目效益测算的计算基础及计算过程,并结
合行业发展趋势、客户及潜在客户、在手订单、同行业公司可比
项目效益和毛利率等,说明本次效益测算是否谨慎、合理;(4)
关于项目二和项目三,说明取得募投土地的进度和安排,是否存
在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的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
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5)结合货币资金和
交易性金融资产的余额、变化趋势及未来使用计划、现金流状况,
说明本次补充运营资金的必要性和规模合理性;(6)结合本次固
定资产投资金额和投资进度、折旧摊销政策等,量化分析本次募
投项目折旧或摊销对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的影响;(7)本次募投
项目新建建筑物是否均为公司自用,是否计划出租或出售。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2)(3)(4)(6)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3)(5)(6)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4)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报告期内,发行人收入分别为 226,400.43 万元、270,768.82
万元、419,242.11 万元,最近一年同比增长 54.83%,其中境外收
入分别为 56,013.38 万元、52,558.59 万元和 103,957.03 万元,最
近一年同比增长 97.79%,境外收入占收入比重分别为 24.74%、
19.41%和 24.8%。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毛利率分别为 33.11%、41.76%
和 46.10%,保持上涨趋势且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其中
报告期各期生物工程单机及系统毛利率分别为 33.06%、33.98%、
58.76%。 报 告 期 各期 末 , 发 行人 应 收 账 款账 面 余 额 分别 为
67,495.48 万元、77,835.98 万元和 104,894.26 万元,账龄在 1 年以
内的金额占比分别为 63.29%、41.78%和 44.36%。报告期各期末,
发行人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 158,238.84 万元、174,339.65 万元、
328,393.47 万元,最近一年末较上年末增加 88.36%,其中在产品
及发出商品共占比分别为 90.20%、89.60%和 84.29%。报告期内,
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变动较大,各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前五名与前五
大客户相差较大。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结合收入构成及变动情况、行业发
展趋势、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情况等,说明报告期内收入增长,
特别是 2021 年增幅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具有可持续性;2)
分主要国家或地区列示境外销售内容,包括产品、金额等,并结
合跨境运费、出口退税金额等的变动情况说明与境外销售收入增
幅的匹配性;(3)结合行业发展现状、市场竞争、发行人市场地
位、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价格和生产成本变动情况等量化分析
报告期内毛利率保持在较高水平的原因、生物工程单机及系统毛
利率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一致;(4)结合对
主要客户信用政策,说明账龄 1 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占比增长的合
理性,是否存在延长信用政策增加销售情形;(5)结合发行人主
营业务板块产品类型、采购生产及销售模式,说明存货余额较高
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验收周期说明大额发出商品及在产品是否
有对应订单支撑;结合存货周转率、库龄分布及占比、期后销售
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情况,说明存货跌价准备计提的充分性;
(6)分主要业务板块列示各期前五大客户基本情况、销售产品、
主要产品价格、销售金额、金额占比,说明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变
动较大的原因;(7)前五大客户是否有新进境外客户,如是,结
合新进客户的获得方式、销售内容、信用政策、定价和结算方式、
回款情况等说明相关收入是否可持续,是否存在流失或变动风险;
(8)结合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和回款情况、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说明前五大客户与前五大应收账款方相差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5)(6)涉及的风险。
    请保荐人、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
为 9,277.78 万元,其中咸宁赛恩食品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赛恩食品”)股权账面价值为 199.9 万元,持股比例
为 21.28%,赛恩食品主营业务包括食品互联网销售;发行人交易
性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为 136,898.05 万元,均为风险等级低风险或
中低风险的理财产品;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账面价值为 7,323.87 万
元,其中上海闵行大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闵行小
贷”)股权账面价值为 2,227.55 万元,持股比例为 10%,主营业
务为发放贷款及相关的咨询活动;上海闵商联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闵商联融资租赁”)股权账面价值为 1,641.96 万元,
 持股比例为 5%,主营业务为融资租赁业务等;莱博药妆技术(上
 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博药妆”)股权账面价值 305.10
 万元,持股比例为 5.99%;发行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账面价值
 为 2,256.69 万元,为发行人子公司持有的北京星实投资管理中心
 (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星实投资”)财产份额,发行人子公司对
 星实投资认缴金额为 10,000 万元,实缴金额为 2,000 万元。发行
 人认定对闵行小贷、闵商联融资租赁、星实投资的投资为财务性
 投资。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财务性投资合计余额为
 6,126.20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1.42%;投资性房地产期末
 余额 1,930.93 万元,占公司净资产比例为 0.44%。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1)赛恩食品互联网相关业务的具体情
 况,互联网业务的客户类型,是否包括面向个人用户的业务,如
 是,请说明具体情况;(2)发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
 提供、参与或与客户共同运营网站、APP 等互联网平台业务,是
 否属于《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中规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发
 行人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参与行业竞争是否公平有序、合法
 合规,是否存在垄断协议、限制竞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
 当竞争情形,并对照国家反垄断相关规定,发行人是否存在达到
 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情形以及是否履行申报义务;(3)发行人
 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为客户提供个人数据存储及运营的
 相关服务,是否存在收集、存储个人数据,对相关数据挖掘及提
 供增值服务等情况;如是,请说明是否取得相应资质及提供服务
的具体情况;4)结合闵商联融资租赁和闵行小贷具体经营内容、
服务对象、盈利来源、与发行人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之间的关系、
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发行人类金融
业务收入、利润占比是否超过 30%等情况,说明类金融业务是否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以下简称“《审
核问答》”)问答 20 的相关要求,发行人对闵行小贷是否有后续
处置计划;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是否
存在对闵商联融资租赁和闵行小贷提供资金的情形;(5)莱博药
妆主营业务、主要产品是否涉及医美业务,相关资质及许可的取
得情况,日常经营合规性,技术、人员准备及市场开拓情况;(6)
自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前六个月至今,发行人新投入或拟投入
的类金融业务的金额是否已从本次募集资金中扣除,并承诺在本
次募集资金使用完毕前或募集资金到位 36 个月内,不再新增对类
金融业务的资金投入;(7)结合获取技术、原材料或渠道、拓展
客户或取得订单等情况,进一步说明公司对赛恩食品未认定为财
务性投资的原因及合理性;公司对星实投资认缴与实缴资金的后
续处理计划;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
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情形,是否符合《审核问答》问答
10 的相关要求;(8)投资性房地产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及其
子公司、参股公司是否持有其他住宅用地、商业用地及商业地产,
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等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司、
参股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房地产开发相关业务类型,目前是否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是否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请保荐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会计师核查(4)(6)(7)
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核查(1)(2)(3)(4)(5)(8)
并发表明确意见,并对发行人是否未违反《反垄断指南》等相关
文件规定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请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扉页重大事项提示中,重新撰写与本
次发行及发行人自身密切相关的重要风险因素,并按对投资者作
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需信息的重要程度进行梳理排序。
    同时,请发行人关注再融资申请受理以来有关该项目的重大
舆情等情况,请保荐人对上述情况中涉及该项目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等事项进行核查,并于答复本审核问询函时
一并提交。若无重大舆情情况,也请予以书面说明。
    请对上述问题逐项落实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对问询函
的回复,回复内容需先以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本
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事
项,除按规定豁免外应在更新后的募集说明书中予以补充,并以
楷体加粗标明;要求说明的事项,是问询回复的内容,无需增加
在募集说明书中。保荐人应当在本次问询回复时一并提交更新后
的募集说明书。除本问询函要求披露的内容以外,对募集说明书
所做的任何修改,均应先报告本所。
    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是发
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发行人、保荐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应
当保证回复的真实、准确、完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
                                   2022 年 5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