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富龙: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2022-08-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01F20217510
致: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东富龙”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
与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作为发行人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
票工作(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已向发行人出具了《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锦天
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
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
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8 月 1 日下发的《发行注册环
节反馈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20171 号)(以下简称“《落实函》”)的要
求,本所会同发行人、保荐机构对《落实函》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与落实。
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
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的补充,并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定义,
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中的含义一致,《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未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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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所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
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声明的事项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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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落实函》问题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募投项目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用地落实的
风险,如无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本所律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查阅了东富龙江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
2、查阅了东富龙江苏与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的《国有建设用地使
用权出让合同》,了解出让土地基本信息;
3、查阅了土地出让金银行回单,了解土地出让金缴纳情况;
4、查阅了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不动产权证书;
5、查阅了东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土地登记信息表》,就江苏生物
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所涉土地情况与东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关工作人员
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书面访谈记录;
6、查阅了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专项《说明》。
在上述核查程序基础上,本所律师发表意见如下:
(一)募投项目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用地落实的风险,如无
法取得募投项目用地拟采取的替代措施以及对募投项目实施的影响等
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东富龙江苏,
建设地点位于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方向路东侧、东区二路北侧。
2022 年 4 月 8 日,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主体东富龙江
苏取得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成交通知书》。2022 年 4 月 22 日,东
富龙江苏与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署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合
同编号:3209812022CR0012),拟以出让方式取得编号为 2022(工)04 宗地对
应的国有土地建设用地,宗地总面积为 104,309 平方米,出让价格为 26,911,722
元,宗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出让年期为 50 年。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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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富龙江苏已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
根据江苏东台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 年 5 月 17 日出具的《说明》,东
富龙江苏依法取得位于江苏省东台市东台经济开发区方向路东侧、东区二路北侧
的土地使用权不存在障碍,本单位将积极协调国土资源等相关部门尽快推进后续
相关手续的办理,取得不动产权证。若因客观情形导致东富龙江苏不能取得土地
使用权的,本单位将积极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协调其他土地出让、土地转让等措施,
以确保东富龙江苏尽快取得符合土地政策、城市规划等相关法规要求的项目用地,
不会对项目整体进度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因此,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不存在实质性法律
障碍或重大不确定性,即便因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亦可
以通过采取与当地政府部门协商,选取其他符合要求的地块等替代措施,不会对
本次募投项目实施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保障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的实施进度,发行人积极推进项目
用地的权属证明办理进度。2022 年 7 月 28 日,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
目所涉土地取得了由东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发的编号为苏(2022)东台市不
动产权第 1430965 号的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东富龙智能装备制造(江苏)有
限公司,土地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
为出让,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期限至 2071 年 11 月 18 日止。
经核查,根据江苏生物医药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办理不动产权证的实际进展,
发行人已在募集说明书中进行了补充更新。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东富龙江苏已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支付了土
地出让金并缴纳相关税费,并已取得了相关不动产权证书,发行人江苏生物医药
装备产业化基地项目不存在项目用地无法落实的风险。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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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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