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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富龙: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0171              证券简称:东富龙              公告编号:2023-031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
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财会〔2021〕
35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财会〔2022〕
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不会对公司当
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准则解释第 15 号》,其中“关于企
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
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财政部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发布了财会〔2022〕13 号的通知,再次对
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该通
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准则解释第 16 号》,其中“关于单
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
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
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
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的会计政策是财政部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
相关规定。
    3、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
解释第 16 号》及财会〔2022〕13 号的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
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
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4、会计政策变更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
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会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 根据《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影响如下:
 (1)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5 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
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
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 2022 年 1 月 1 日之间
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
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准则解释第 15 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
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
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
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
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根据财会〔2022〕13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
“仅针对 2022 年 6 月 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
制。对于 2022 年 6 月 30 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
续选择采用财会〔2022〕13 号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
变。
 公司对适用范围调整前符合条件的租赁合同已全部选择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
计处理,对适用范围调整后符合条件的类似租赁合同也全部采用简化方法进行会
计处理,并对通知发布前已采用租赁变更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赁合同进行追溯
调整,但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该通知施行日之
间发生的未按照该通知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的相关租金减让,根据该通知进行调
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3、根据《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
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
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
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
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之
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 2022
年 1 月 1 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
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
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
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
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
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 年 1 月 1 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
规定进行调整;2022 年 1 月 1 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
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 年 1 月 1 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
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未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
的会计处理
    《准则解释第 16 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
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
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
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
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
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
《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
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
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
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
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
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
整。
    本公司自 2022 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单位:元
                                                 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余额
                              受影响的报表项
 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和原因                                的影响金额
                                    目
                                                     合并         母公司
执行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    递延所得税资产     886,859.58      406,763.51
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    递延所得税负债     812,132.80      325,482.19
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所得税费用         -74,726.78     -81,281.32


    特此公告。


                                               东富龙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