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2018-09-2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
规定,作为元力股份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关于聘任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并经充分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李立斌先生、池信捷先生、
罗聪先生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李立斌先生、池信捷先生、罗聪先
生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李立斌先生、池信捷先生、罗
聪先生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官伟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缪存
标先生、李立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池信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
监,聘任罗聪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 向建红 范荣玉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