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转让广州创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2018-12-0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转让广州创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关于转让广州创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
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转让广州创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有利于整合公司
资源,聚焦优势业务,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财务杠杆;本次交易遵循
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1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广州创娱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100%股权。
独立董事:向建红 范荣玉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