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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2018年度述职报告(范荣玉)2019-04-2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18 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过去的一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
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
将本人 2018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18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14 次董事会会议和 5 次股东大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没
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
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18 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与另一位独立董
事向建红先生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 2018 年 1 月 1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
对《关于控股子公司签署关联交易合同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元禾化工向同晟化工销售固态水玻璃产品,是双方正常的生
产经营活动,本次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遵循公平、公正的商业原则,
价格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和
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签署关联交易合同议案的过程中,关联董
事回避了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该关联交易合同的签署。
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 2018 年 1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提名苏锡宝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
见
     (1)卢元健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苏锡宝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苏锡宝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苏锡宝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苏锡宝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2、关于《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
其有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
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
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二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
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池信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罗聪先
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三)公司 2018 年 4 月 19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2017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2、关于《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17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5-2017)》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17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3、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认为:
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
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通过制定该规划,有利于进一步规
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分红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
性,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4、关于《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为公司 2018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福建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
认为: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
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意
继续聘请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8 年度
审计机构。
       5、关于《关于控股子公司 2018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1)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
有限公司供应水玻璃产品和蒸汽,是双方正常生产经营所需,该关联
交易采用成本加成的定价方法,保障了元禾化工合理的利润回报,是
双方为实现合资经营目的必然最佳选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未发现通过上述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元禾化工
和公司的整体利益;
    (3)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
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该日常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6、关于《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认为公司本次核销部
分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
相关制度的规定,能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的
财务状况、资产价值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
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部分资产。
    7、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2017 年度公司五家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
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江西元力怀玉山活性炭有限公司、
满洲里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福建元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累计发生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35,579.05 万元。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前述
五家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合计 8,863.47 万元。福建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四)公司 2018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九次会议,
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核销部分资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核销部分资产事项依据充分,决策程序规范,符合《企
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
司本次核销部分资产。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2018 年半年度报
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五)公司 2018 年 9 月 4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
对《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
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和苏锡宝先生的简历等相关
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苏锡宝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经核查向建红先生、范荣玉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
《公司法》第 146 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
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
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
联关系。向建红先生、范荣玉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3、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苏锡宝先生、向建红先生、
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苏锡宝先生、向
建红先生、范荣玉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六)公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李立斌先生、池信捷先生、
罗聪先生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李立斌先生、池信捷先生、罗聪
先生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官伟源先生、缪存标先生、李立斌先生、池信捷先生、
罗聪先生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任官伟源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缪存
标先生、李立斌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池信捷先生为公司财务总
监,聘任罗聪先生为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 2018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对
《关于转让广州创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本次转让广州创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有利于整合公
司资源,聚焦优势业务,优化资源配置,降低财务杠杆;本次交易遵
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
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履行了必要程序,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以 11,000 万元的价格转让广州创娱网络科
技有限公司 100%股权。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的全部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
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的
建设完善等事项,发挥了审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内部
控制、经营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提名委员会的全部工作会议,审议了《关
于提名苏锡宝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议案》、《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议案》等议案,认真审查与讨论了拟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任职资格,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会议,检查了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认为: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 2017 年度的薪酬水平,符合 2017 年度薪酬方案。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检查,促
进了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加深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六、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
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
和作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范荣玉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