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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24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3号)核准,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票65,103,16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3.57元/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3,449,989.7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23,596,699.11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9,853,290.6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所(2020)验字E-00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元力”)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以下称“甲

方”)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
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

行(以下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截至2020年7月23日余额情况如下:
账户                                               专户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名称                                               (万元)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 354008580018010072               项目、活性炭研发中心建
公司                                               26,145.00
        限公司南平分行      005                              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
                                                             补充流动资金项
南平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   354008580017340000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1,684.66
元力    限公司南平分行        115                            项目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南平                          350501676154000000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份 有 限 公司 南 平                        10,000.00
元力                          87                               项目
        分行
南平    厦 门 银 行股 份 有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80702400000712       10,000.00
元力    限公司南平分行                                         项目

南平    兴 业 银 行股 份 有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191060100100258529     15,000.00
元力    限公司南平分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王建峰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