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24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0-055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73号)核准,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票65,103,16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13.57元/
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83,449,989.76元,扣除相关发行费
用23,596,699.11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59,853,290.65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华兴所(2020)验字E-002号)。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平元力”)
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以下称“甲
方”)会同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
行、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
行(以下称“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截至2020年7月23日余额情况如下:
账户 专户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名称 (万元)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 354008580018010072 项目、活性炭研发中心建
公司 26,145.00
限公司南平分行 005 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
补充流动资金项
南平 交 通 银 行股 份 有 354008580017340000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1,684.66
元力 限公司南平分行 115 项目
中 国 建 设银 行 股
南平 350501676154000000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份 有 限 公司 南 平 10,000.00
元力 87 项目
分行
南平 厦 门 银 行股 份 有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80702400000712 10,000.00
元力 限公司南平分行 项目
南平 兴 业 银 行股 份 有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
191060100100258529 15,000.00
元力 限公司南平分行 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王建峰可以随时到
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
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