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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21年6月)2021-06-2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公司董事会拟增加 1

名董事。为此,现对公司章程进行如下修订: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                                       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 1/3 时;                                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情形。                             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 6 名董事组成,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包括 2 名独立 设董事长 1 人。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 1/3
董事。                                     独立董事。

       除以上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不变。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