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2021-07-13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49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6 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知。本次会议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 3 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丽美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议,会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监事
吴春妹回避表决),审核通过《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价格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
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
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
监事会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原 10.00 元/
股调整为 9.90 元/股。
二、会议以 2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关联监事
吴春妹回避表决),审核通过《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
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
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
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
要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
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