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7-1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截止授予
日)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
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
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
术(业务)骨干人员。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拟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
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③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