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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7-1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 5 号—股权激励》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相关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
议案》的独立意见
    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价格调整
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原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
    二、对《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
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
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健
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
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