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21-07-13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5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预 留 部 分 限 制 性 股 票 授 予 数 量 : 33 万 股 , 占 公 司 当 前 股 本 总 额
30,990.3168 万股的 0.1065%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9.90 元/股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限制性
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
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 年 7 月 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
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
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 年 7 月 6 日至 2020 年 7 月 16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证券部未收
到与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 年 7 月 17 日,公司于中国证
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
3、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
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2020 年
7 月 23 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关于公司 2020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0 年 7 月 2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四届监事
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
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决定以 2020 年 7 月 23 日为授予日,以 10.00 元/股的价
格向 142 名激励对象授予 58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
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1 年 7 月 1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与第四届监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
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由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决定以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授予日,以 9.90 元
/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
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激励
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
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监事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
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是否成就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
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激
励计划首次拟授予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及授予数量进行核查,认为:
公司确定的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日和授予数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并
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预留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
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4)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健全公司的
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
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
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1 年 7 月 12 日
2、授予数量:33 万股,占目前公司股本总额 30,990.3168 万股的 0.1065%
3、授予人数:15 人
4、授予价格:9.90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为 7.95 元/股;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 50%,为 7.66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
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
间内:
①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本次授予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7、预留部分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占预留授予限制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占目前总股本的
姓名 职务 性股票总数的比
数量(万股) 比例
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
33.00 64.71% 0.1065%
骨干人员(15 人)
合计 33.00 64.71% 0.1065%
注:1、上表中百分比计算结果四舍五入。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
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20%。
3、本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员工。
4、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已经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激励计
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51 万股,董事会决定本次预留授予份额为 33 万股,剩余 18 万股限制性股票作
废。
8、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
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
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
大事项。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归属权益数量
归属安排 归属时间 占授予权益总
量的比例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一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
第二个归属期 50%
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依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
偿还债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归属条件的限制性股票
归属事宜。
9、预留部分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分批次办理归属事宜: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二)条规定的不得被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自其授予日起至各批次归属日,须满足各
自归属前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
票于 2021 年度授予,业绩考核目标及归属比例安排如下;
归属期 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 预留授予第二个归属期
公司层面归属比
例(X)
对应考核年度 2021 年 2022 年
A≥180% A≥240% X=100%
180%>A≥176% 240%>A≥236% X=90%
176%>A≥172% 236%>A≥232% X=80%
年度净利润相对于
172%>A≥168% 232%>A≥228% X=70%
2019 年增长率(A)
168%>A≥164% 228%>A≥224% X=60%
164%>A≥160% 224%>A≥220% X=50%
A<160% A<220% X=0
注:净利润考核指标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
下同。
归属期内,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公司层面的归属比例即
为业绩完成度所对应的归属比例 X,公司为满足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股票归
属登记事宜。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到触发值,则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
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取消归属,并作废失效。
(五)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依
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划
分为 A、B、C、D、E 五档,届时根据以下考核评级表中对应的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确定激励对象的实际归属的股份数量:
考核评价结果 A(优秀) B(良好) C(中) D(合格) E(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100% 100% 100% 60% 0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个人当年计划归属的数量×个人
层面归属比例。
激励对象当期计划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因考核原因不能归属或不能完全归属
的,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以后年度。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拟向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实施授予,我们认为: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
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4、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健全公司的激
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
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
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
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
(三)激励对象均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核心技术(业务)
骨干人员。
(四)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预留拟授予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①独立董事、监事;②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外籍员工。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合
法、有效。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 6 个月买卖出公司股
份情况的说明
本激励计划无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
五、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不为激励
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所筹集的资金用途
公司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筹集的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七、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
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选择 Black-Scholes 模型来计算第二类限
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对授予的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的
股份支付费用进行了测算。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
激励计划授予部分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
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及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和对各
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预留授予限制性股 摊销总费用 2021 年 2022 年 2023 年
票数量(万股)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33.00 211.69 72.12 110.13 29.43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
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
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经营业
绩和内在价值的长期提升带来积极促进作用。
上述成本摊销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八、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事项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指南第
5 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等相关事项合法、有效。
九、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份有限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公司不存在不
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
股票预留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一)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调整、预留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五)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