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2021-07-2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对象的核查意见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
第 5 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指南第 5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对象
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已满足归属期任职要求。
激励对象自首次授予日起至本次归属日,已满足任职满 12 个月的
任职要求。
(四)激励对象满足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进行综合考核评
价,考核结果均在 C 档及以上,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已满
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拟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
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
制性股票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