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02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事求是,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
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
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
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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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
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三、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
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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