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9-13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
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并充分讨论后,对《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关于受让
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提
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和李立斌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第 3.2.4 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
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
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经核查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
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
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的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3、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向建红先生、梁丽
萍玉女士、刘俊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向建
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二、关于《关于受让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协同推进林产化工循环经济园建设,促进公司整体生产成本的降
低、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有助于消除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此项关联交易
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等程序,定
价合理,付款方式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
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
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投
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 向建红 梁丽萍 范荣玉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