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10-01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1-08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号文核准,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共计9,0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9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14,721,698.11元(不含
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85,278,301.89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2021]21002920258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专户开立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户,并由公司(以下称“甲方”)会同保荐机
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南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平分行(以下称“乙方”)
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立及截至2021年9月29日余额情况如下:
账户 专户余额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名称 (万元)
交通银行股份有 354008580018010073 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建
公司 5,012.74
限公司南平分行 076 设项目
兴业银行股份有 南平元力环保用活性炭建
公司 192030100100183364 83,707.62
限公司南平分行 设项目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
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
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
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
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学霖、章魁可以随时到乙
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
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
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
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
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
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
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
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
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
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经各方签署的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