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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2年4月)2022-04-2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修订稿)




         二○二二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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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下称“本制度”)。
    第二条 在本制度中,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
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
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
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由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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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组织。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第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
人:
    (一) 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
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三条或第四条规定情形之
一的。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
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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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 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 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 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大会表决权,应当回避;
   (四) 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当回避;
   (五) 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的
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报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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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公司。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公司应依法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
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
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
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公司应当将

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重大关联交易 (指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
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
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
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有利害关系的董事可以出席
董事会会议,就该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及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意见,并就
其他董事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
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可以出席股东大会,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
东阐明其观点,并就其他股东的质询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检查时,有利害关
系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对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等情况作出详细说
明,并提供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
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事、监事至少应
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
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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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回避制度
   第十五条 关联人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遵守如下规
定: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 关联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
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
会会议所做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
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 交易对方;

   (二)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三) 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
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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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六)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
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
然人的);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
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
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公司股东大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
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二十条 股东大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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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
计,并将该关联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
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批准。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虽属于董事会有权判断并实施的关联交易,但出席董事会的
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的0.5%至5%之间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由董
事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300万元的关联
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三)虽属于总经理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但董事会、独立董事或
监事会认为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其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尚未达到前条标准的,
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关联交易在获得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并报
董事会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关联交易涉及第六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
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
易事项的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制度第二
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标准的,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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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已经履行决策程序的交易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
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履行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或者第二十二条决策程序的交易事
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司应
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二十六条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
的计算标准,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二十条和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向关联方委托理财的,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
按交易类型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
定。
    已按照第二十条或者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
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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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八条 上市公司拟进行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当
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并在
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

按照下述规定进行报告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一) 上市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
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
交易;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
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五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如实披露关联人、关联
交易事项等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以下文件:
   (一) 公告文稿;
   (二) 与交易有关的协议书或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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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董事会决议、独立董事意见及董事会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 交易涉及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 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意见;
   (八)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的独立意
见;
   (三) 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 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 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包括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
值、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特
殊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特定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
估值或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如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
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转移方向;
   (六) 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价格、交易结算方式、关联人
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履行期限
等;
   (七) 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和
真实意图,对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必要时咨询负责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支付款项的来源或者获得款项的用途等;
   (八) 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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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金额;
   (九)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容;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实质的
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二
十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上市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
含邀标等受限方式);
    (二)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
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同期贷款利率标准;
    (五)上市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
交易的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
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
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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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其决策程序和披露
等事项均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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