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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范荣玉)2022-04-2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2021 年 1-9 月,本人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 1-9 月,公司共召开了 13 次董事会会议和 5 次股东大会,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
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 年 1 月至 6 月,本人根据规定与独立董事向建红先生就公
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 2021 年 1 月 17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
对关于提名李立斌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苏锡宝先生提出辞去公司董事职务后,公司董事会人数低于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现提名李立斌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李立斌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
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
人。李立斌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李立斌先生为公司董事会董事候选
人,任期与本届董事会相同。
   (二)公司 2021 年 4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
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
之情形。
    2、关于《2020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3、关于《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0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8-2020)》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20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4、关于《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聘其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审计机构。
    5、关于《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
案》,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
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活性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的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
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6、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 年)》,认
为: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
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社
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通过制定该规划,有利于进一
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提高分红决策的透明度和可
操作性,更好地保护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7、关于《关于补充确认 2020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和 2021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补充确认 2020 年度关联交易和 2021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
    (1)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
价遵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8、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2020 年度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累计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612 万元。截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0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1)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根据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
限公司申请、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7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担保。2020 年度,公司共为南平元力提供担保 8,500 万元;截至 2020
年末,担保余额 3,000 万元。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形式的
对外担保。
    (3)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三)公司于 2021 年 4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
具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各项内容
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
析报告》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
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
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
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
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5)公司编制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
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
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充分的了解;
    (6)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
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7)公司审议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
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该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
施以及相关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
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
干意见》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
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要求,公司就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制定具体的填补回报措
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
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承诺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公司对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以及相关承
诺等事项表示同意,该等事项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
违规使用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该报告将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之决议有效
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决议有效期的调整,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现行的审核政策,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之决
议有效期进行调整,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次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方案有效期调整的情况,公司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预案》内容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其他发行方案不变。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
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符
合公司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
此,我们同意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进行修订,
并同意将《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修订稿)》提交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公司于 2021 年 6 月 23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
议,对关于提名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独立意
见如下:
    1、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董事会组成结构,公司董事会拟
增加1名董事。现提名梁丽萍女士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拟修订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梁丽萍女士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未曾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
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梁丽萍
女士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
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3、提名梁丽萍女士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梁丽萍女士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报请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无异议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并选举其为公司新任独立董事。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梁丽萍女士为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
选人。
    2021 年 7 月至 9 月,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根据
规定与独立董事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
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价格调整
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原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
    2、对《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
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除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报中披露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
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3、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141 名激励对象符合可归属的
资格条件,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4、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
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授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 3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 3 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
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
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3、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和李立斌先生的简历等相
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经核查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的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
    (3)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向建红先生、
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向
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关于《关于受让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协同推进林产化工循环经济园建设,促进公司整体生产成本的
降低、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有助于消除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此项关联
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等程
序,定价合理,付款方式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
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中,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
东应回避表决。
    (五)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
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
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含本数)。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在任期内,本人主持了提名委员会的全部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
《关于提名李立斌先生为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关于提名梁丽萍女士
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及《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候选人提名的议案》,认真审查与讨论了李立斌先生、梁丽
萍女士及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保障了董事会的正常
运作。
    在任期内,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的 2021 年第一次至第四次工
作会议,审议讨论了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完善等事项,发
挥了审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水平。
    在任期内,本人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2021 年全部工作会
议,检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
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0 年度的薪酬水平,符合 2020 年
度薪酬方案;检查了及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
属情况,认为: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
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向
15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健全公司的
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141 名激励
对象符合可归属的资格条件,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检查,促
进了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加深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六、其他工作
    1、在任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
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在任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在任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我虽已卸任公司独立董事一职,但仍会关注公司的未来发展;在
此衷心祝愿公司事业蒸蒸日上,经营业绩节节高。
 独立董事:范荣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