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梁丽萍)2022-04-2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1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自 2021 年 7 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
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
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现将本人 2021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 年 7-12 月,公司共召开了 9 次董事会会议和 2 次股东大会,
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
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 年 7 月至 9 月,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根据规定
与独立董事向建红先生、范荣玉女士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
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一)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关于调整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予价格调整
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由原 10.00 元/股调整为
9.90 元/股。
2、对《关于向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
2021 年 7 月 12 日为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
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
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股权激
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
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0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
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
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确定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同意以 9.90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15 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
33 万股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
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 2021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关于 2021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报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除 2021 年半年度报告报中披露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
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不存在其
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3、对《关于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的议案》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及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141 名激励对象符合可归属的
资格条件,董事会审议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4、对《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的 1 名激励对
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资格,公司将授予其但尚未办理归属的 3 万股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办理归属并按作废处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
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作废 3 万股不得归属的第二
类限制性股票。
(三)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
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的实际
情况和市场状况,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方案;公司本次进一步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具体方案合法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战略,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进一步
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的相关事项。
2、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议,我们认为: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之后,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的指定
人员负责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
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事项。
3、关于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
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能规范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设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四)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
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提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即将届满,进行换届选举,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经核查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和李立斌先生的简历等相
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
经核查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的简历等相关资料,
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 146 条、《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不得担任董事、
独立董事的情形;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
有公司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存在关联关系。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的任职资
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
责要求。
(3)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向建红先生、
梁丽萍玉女士、刘俊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程序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名许文显先生、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向
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刘俊劭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2、关于《关于受让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100%股权暨
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上市公司扩大资产规模、提升抗风险能力,
有利于协同推进林产化工循环经济园建设,促进公司整体生产成本的
降低、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有助于消除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此项关联
交易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发展需要,履行了必要的审计、评估等程
序,定价合理,付款方式有利于上市公司财务风险的控制,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未发现通过此项交易转移利
益的情况,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公司董事会在该事项的审议过程中,
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
联交易决策制度》、《投资决策程序与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
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且关联股
东应回避表决。
(五)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
议,对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公司拟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暂时
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内容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发展,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本次发行
可转债募集资金使用期间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资金
可以循环滚动使用,余额不超过人民币 80,000 万元(含本数)。
2021 年 9 月至 12 月,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规定与独立
董事向建红先生、刘俊劭先生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
见,具体如下:
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
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
罗聪先生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 条、《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 3.2.4 条及公司章程
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罗聪
先生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
罗聪先生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官伟源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李立斌先
生、姚世林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池信捷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聘
罗聪先生任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等两个专
门委员会委员,并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工作细则》和《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主持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2021 年第二次和第
三次工作会议,检查了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及归
属情况,认为:因 2020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公司对 2020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价格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首次授
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向
15 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有利于健全公司的
激励约束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公司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141 名激励
对象符合可归属的资格条件,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战略委员会 2021 年第二次和第三次工作
会议,审议讨论了公司关于受让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 100%
股权暨关联交易及与益海嘉里金龙鱼粮油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合资设
立公司的相关议案,积极发挥专业优势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检查,促
进了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
章制度,加深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
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
六、其他工作
1、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
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
和作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梁丽萍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