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
解相关情况后,对《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
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以及控股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1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
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
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
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
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
情形。
三、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四、关于《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
1、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
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
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
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
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
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
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实施将
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有助于公
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且不
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本次回购股
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
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股份实
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不会
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公司、股东及核
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
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
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回购
股份的方案。
七、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2021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
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累计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 8,648.72 万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0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根据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
司申请、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7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0 年末,公司为南平元力提供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截至 2021 年
末,公司前述担保已解除,担保余额为 0。公司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对外
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金往
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上
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中小
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