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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2年4月)2022-04-2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
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

司法》”)以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
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

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
应当按照《公司章程》和本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
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

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
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
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前款所指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会计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
人士。
   第七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
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
格;
   (二) 具有本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 具备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
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
工作经验;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
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
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自
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五) 为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服务的人员;
   (六)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股东
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

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
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
明。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
    新任独立董事任职之初,公司安排相关负责人向独立董事介绍公司
各方面情况,便于独立董事尽快熟悉公司的组织架构和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
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公
司章程》规定的最低要求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
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
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应当充分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 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
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
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二) 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四) 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利润分配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五) 提议召开董事会;
   (六) 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七) 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
者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 提名、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 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调整、决策程序、执行情况及信息
披露,以及利润分配政策是否损害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 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
司提供担保)、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超
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
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投资等重大事项;
   (六)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者新发生的
总额高于三百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5%的借款或者其
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七) 重大资产重组方案、股权激励计划;
   (八) 制定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九) 上市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

计意见;
   (十)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及解聘;
   (十一)   管理层收购;
   (十二)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
   (十三)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十四)   上市公司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变更方案;
   (十五) 公司拟决定公司股票不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者转
而申请在其他交易场所交易或者转让;
   (十六) 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十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
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
应明确、清楚。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独立意见至少应当包括下列
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
查的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
司采取的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对重大事项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
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确说明理由。

   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
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公司按月将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情况、外部相
关信息以及最新的法律法规以、专刊、邮件等形式向独立董事报送,以
便独立董事能够全面、及时、深入地了解公司的发展状况和最新的法律
法规。
   凡须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
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
采纳。
   董事会审议议案时,相关议案的主要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回答独
立董事的质询和提问,听取意见。
   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
年。
   第二十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为
独立董事设置常设机构和独立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为独立
董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
公告事宜。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原则上每年应当保证不少于十天的时间,对上
市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董事
会决议执行情况等进行现场调查。现场检查发现异常情形的,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了解掌
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运作情况,充分发挥其在投资者关系管理中的作用。
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
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
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福建证监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
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二名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求延期召
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针对上述情形对外公开发表声明的,应当于披露前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经审核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行
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
行专项调查:
   (一)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按照规定和监管机构要求对相关事项进行核
查的,需要支出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
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
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
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列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三)现场检查情况;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
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五)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职期间,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参加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后续培训。
   第三十二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制度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