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4月)2022-04-2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 年 4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
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
一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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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
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
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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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
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
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
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
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
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
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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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信息。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填写
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
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需填写本
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
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
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
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
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
时,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
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
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
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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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
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公司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公司进行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
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
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时限,将内
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
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时应配合采
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
范围内。
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
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
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
研究论证时,应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
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保密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
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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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
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
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
幕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
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
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
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
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
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
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
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
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
券。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
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
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交由
他人代为携带、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
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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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
要方式将相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内
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
施的,应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发现相关工
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视
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
积极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备案登记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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