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0
债券代码:123125 债券简称:元力转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73号文核准,福
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力股份”)2020
年6月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5,103,168股,发行价格13.57元/股,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人 民 币 883,449,989.76 元 , 扣 除 相 关 发 行 费 用
23,596,699.11 元 ( 不 含 税 ) 后 , 实 际 募 集 资 金 净 额 为 人 民 币
859,853,290.65元。上述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经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华兴所(2020)验
字E-002号《验资报告》。
二、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及修订稿,公司非公开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
项目名称 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投资总额 拟使用募集资金金额
号
1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 南平元力 72,200.00 72,200.00
南平元力活性炭研发中心建设
2 南平元力 6,145.00 6,145.00
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
3 元力股份 10,000.00 10,000.00
项目
合 计 88,345.00 88,345.00
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进展情况
单位:万元
拟使用募 截至 2021 年
投资完 原计划完 首次调整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集资金金 12 月 31 日累
成进度 成时间 完成时间
额 计投入金额
南平工业园区
1 活性炭建设项 72,200.00 72,200.00 32,972.32 45.67% 2021 年 7 月 2022 年 6 月
目
南平元力活性
2 炭研发中心建 6,145.00 6,145.00 5,453.32 88.74% 2021 年 7 月 2022 年 6 月
设项目
偿还银行贷款
3 及补充流动资 10,000.00 7,640.33 7,640.33 100.00% 已完成 已完成
金项目
合 计 88,345.00 85,985.33 46,065.97 - - -
三、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说明
(一)前次调整说明
“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活性炭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原计划建设时间均为2019年8月至2021年7月,在募集资金到
位前,公司先行以自有资金投入建设。由于本次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
间为2020年6月,较预计时间有所延迟,公司先期自有资金实际投入
金额无法完全满足项目按计划进度建设的需求,故实施进度需要相应
顺延。
基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情况,2021年4月1日,经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南平
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活性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
完成时间由2021年7月调整至2022年6月。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对此议
案分别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本次调整说明
公司本次拟将“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活性
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主要
原因为:一方面是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项目整体建设进度有所延
后;另一方面是材料价格上涨,基于投资效益考虑,并结合市场情况
和项目优化调整设计因素,将募投项目进行适当延长,以便更合理、
有效的利用募集资金,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综上所述,本着成本控制和募集资金效益最大化原则,公司根据
自身实际运营情况,在综合考虑募投项目整体效益的基础上,经过审
慎研究后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预计完成时间将调整至2023年6月。
四、本次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影响
本次调整“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活性炭研
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出的
审慎决定,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投向,损害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
度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后续公司将继续有序推进募投项目
的实施。
五、董事会决议情况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对部分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实施方式和进度进行调整。该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
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向建红、梁丽萍、刘俊劭对公司调整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和进度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平工业园
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活性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进
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没
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
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七、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核通过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
元力活性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
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
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
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八、保荐机构意见
经审慎核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
投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
表了同意的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因此,保荐机构同意公司本次调整部分募投项目
实施进度事项。
九、备查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