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27 债券代码:123125 债券简称:元力转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度股 东大会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召开,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现场会议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2 日下午 2:30;网络投票时间为:(1)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2 年 5 月 12 日的交易时 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2)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2022 年 5 月 12 日 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文显先生主持,本次股 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17 人,代表股份 85,121,003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620%。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78,3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1%。 3、公司董事 6 人,亲自出席 6 人;公司监事 3 人,亲自出席 3 人;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 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 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5、审议通过《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公司实际控制人卢元健先生为本次关联交易对方福建省南平嘉联化 工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福建省三明同晟化工有限公司的股东、董事 长、法定代表人的兄弟姐妹;公司董事长许文显先生同时担任本次关联 交易对方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卢 元健先生及其夫人王延安女士、许文显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82,582,753 股,根据有关规定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出席会议对该议案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实际为 2,538,250 股。 表决结果:同意 2,485,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票 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7.9198%,超过了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章程修正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三分之二。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5,068,203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同意 票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80%,同意票超过了出 席会议有表决权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61,450 股,反对 52,8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指派汤瑞昌律师、游志平律师出席了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