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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8-04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
告》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
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
公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我们

同意《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二、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除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报中披露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
活性炭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司
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