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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关于元力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2022-12-08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8
  债券代码:123125           债券简称:元力转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元力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7日,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元
力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7.51元/股)的130%(含130%)。若在未来
触发“元力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
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届时根据《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
相关约定,公司有权决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
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规定,并关注公
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号”核准,公
司于2021年9月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9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
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0,000.00万元。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9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年9月3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元力转债”,债券
代码“123125”。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限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和《募
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自可转债发行结束
之日(2021年9月10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
期日止,即2022年3月10日至2027年9月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自2022
年3月1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7.61元/股。
    因公司实施202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元力转债”转股价格自
2022年7月7日起调整为17.51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
1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发布的《关于调整元力
转债转股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2)。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元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
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
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一)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130%)。
    (二)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可能触发可转债有条件赎回的情况
    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7日,公司股票已有10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不低于“元力转债”当期转股价格(17.51元/股)的130%(含
130%)。若在未来触发“元力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即“在本次
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交易日中至少有
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届时根据《募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公司有权决
定是否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
的可转债。
    四、风险提示
    公司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有关约定,于触发“有条件赎回条
款”时点后召开董事会审议是否赎回“元力转债”,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敬请广大投资者详细了解可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及其潜在影响,
并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