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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元力转债的核查意见2022-12-1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元力转债”的核查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力股份”或“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证
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
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就公司提前赎回“元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25”)的
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元力转债”的发行上市情况

    (一)可转债发行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 号文同意注册,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6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900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
行总额 90,000.00 万元。

    (二)可转债上市情况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 90,000.00 万
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1 年 9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元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25”。

    (三)可转债转股期限

    根据《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
转债发行结束之日(2021 年 9 月 10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
债到期日止,即 2022 年 3 月 10 日至 2027 年 9 月 5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四)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经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向
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股利 1.006441 元(含税),除权除息日为 2022 年 7 月 7
日。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款,“元力转债”的转股价格自
2022 年 7 月 7 日起由原来的 17.61 元/股调整为 17.51 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
自 2022 年 7 月 7 日起生效。

    二、募集说明书关于“元力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元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
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
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 30 个交易日
中至少有 15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 30 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三、本次触发“元力转债”赎回的情形

    公司股票(证券简称:元力股份,证券代码:300174)自 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元力转债”当期转
股价格 17.51 元/股的 130%(含 130%)(即 22.76 元/股),已触发《募集说明
书》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2022 年 12 月 15 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元力转债”的议案》,决定行使“元
力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元力转债”。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一致同
意的独立意见。

    四、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行使“元力转债”提前赎回权的条件已
成立,上述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
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可转债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行使“元力转债”提前赎回权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
司提前赎回“元力转债”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王学霖                    章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