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提前赎回元力转债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2-16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提前赎回“元力转债”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提前
赎回“元力转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自 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期间,公司
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7.51 元/股)的 130% (含 130%)( 即 22.76
元/股),触发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中约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元力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及赎回价格的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
司实际情况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 元)加当期
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元力转
债”。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