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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关于提前赎回元力转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2022-12-19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62
   债券代码:123125      债券简称:元力转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前赎回“元力转债”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元力转债”赎回日:2023年1月9日;

    2、“元力转债”赎回登记日:2023年1月6日;
    3、“元力转债”赎回价格:100.10元/张(含当期应计利息,
当期年利率为 0.3%,且当期利息含税。)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
核准的价格为准;

    4、发行人(公司)可转债赎回资金到账日(到达中登公司账户):
2023年1月12日;
    5、“元力转债”投资者赎回款到账日:2023年1月16日;

    6、“元力转债”停止交易日:2023年1月4日;
    7、“元力转债”停止转股日:2023年1月9日;
    8、赎回类别:全部赎回;

    9、根据安排,截至2023年1月6日收市后仍未转股的“元力转债”
将按照100.10元/张的价格被强制赎回,本次赎回完成后,“元力转

债”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摘牌。持有人持
有的“元力转债”存在被质押或被冻结的,建议在停止转股日前解
除质押或冻结,以免出现因无法转股而被强制赎回的情形。

    10、债券持有人若转股,需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若债券持有
人不符合创业板股票适当性管理要求的,不能将所持有的“元力转
债”转换为股票,特提醒投资者关注不能转股的风险。

    风险提示: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价格可能与“元力转债”停止交易和

转股前的市场价格存在较大差异,特别提醒持有人注意在限期内转
股。如果投资者不能在2022年1月6日当日及之前自行完成转股,可
能面临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
12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前赎回“元力转债”的议案》,结合当前市场
情况及公司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元力转
债”的提前赎回权利。现将“元力转债”赎回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情况概述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1]2713号”核准,

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9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
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90,000万元。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

司90,0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9月30日起在深交所挂牌
交易,债券简称“元力转债”,债券代码“123125”。元力转债的
转股期限为2022年3月10日至2027年9月5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

息日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情况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公司本次发行的“元力转债”自
2022年3月10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为17.61元/股。
    经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股利1.006441元(含税),除权除
息日为2022年7月7日。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价格调整的相关条

款,“元力转债”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7日起由原来的17.61元/
股调整为17.51元/股,调整后的转股价格自2022年7月7日起生效。

    二、本次触发“元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的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元力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为: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
现时,公司董事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

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债:
    1、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连续30个
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

(含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30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

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二)触发有条件赎回条款情况
    自2022年11月24日至2022年12月15日,公司股票已满足连续30
个交易日中至少有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7.51元/股)的130%(含130%),触发了公司《募集说明书》中

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
       三、赎回实施安排

       (一)赎回价格及其确定依据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关于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约定,
赎回价格为100.10元/张(含息、含税)。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

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其中:i=0.30%(“元力转债”第二个计息期年度);
       t=125天(从计息起始日2022年9月6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

2023年1月9日止,算头不算尾);
       每 张 债 券 当 期 利 息 IA=B × i × t/365=100 × 0.30% ×

125/365=0.10元/张;
       每张债券赎回价格=债券面值+当期利息=100+0.10=100.10元/
张。

       扣税后的赎回价格以中登公司核准的价格为准。公司不对持有
人的利息所得税进行代扣代缴。

       (二)赎回对象
       截至赎回登记日(2023年1月6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
的全体“元力转债”持有人。
       (三)赎回程序及时间安排
       1、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公司将在赎回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

赎回提示性公告,通知“元力转债”持有人本次赎回的相关事项。
       2、“元力转债”自2023年1月9日起停止转股。

       3、2023年1月9日为“元力转债”赎回日,公司将全额赎回截至
赎回登记日(2023年1月6日)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元力
转债”。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元力转债”将在深交所摘牌。

       4、2023年1月12日为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年1月16日为赎回
款到达“元力转债”持有人资金账户日,届时“元力转债”赎回款

将通过可转债托管券商直接划入“元力转债”持有人的资金账户。
       5、公司将在本次赎回结束后7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赎回结果公告和可转债摘牌公告。

       (四)咨询方式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99-8558803

       联系邮箱:DM@yuanlicarbon.com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交易
“元力转债”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在本次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即2022年6月

15日至2022年12月15日期间),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以及高
级管理人员交易“元力转债”的情况如下:
                              期初持有    合计买入   合计卖出   期末持有
序号     姓名       职务
                                (张)      (张)     (张)     (张)
 1      卢元健   实际控制人     597,985      0       597,985       0
 2      许文显     董事长       33,100       0       33,100        0
 3    官伟源   董事、总经理     2,882   0    2,882         0
 4    李立斌   董事、副总经理   1,729   0    1,729         0
 5    姚世林     副总经理       1,729   0    1,729         0
 6    池信捷     财务总监        922    0     922          0
 7     罗聪     董事会秘书       922    0     922          0

     除以上情形外,公司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中的其他人员在上述六个月内不存在交易“元力转债”
的情形。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元力转债”持有人办理转股事宜的,必须通过托管该债券
的证券公司进行转股申报。具体转股操作建议可转债持有人在申报

前咨询开户证券公司。
     2、可转债转股最小申报单位为1张,每张面额为100元,转换成
股份的最小单位为1股,同一交易日内多次申报转股的,将合并计算

转股数量。转股时不足转换为1股的可转债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
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债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
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债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3、当日买进的可转债当日可申请转股。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
可于转股申报后次一交易日上市流通。可转债转股新增股份享有与

原股份同等的权益。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提前赎回“元力转债”事项的独立意见;

     4、福建武夷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提前
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法律意见书;
    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行
使元力转债提前赎回权利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