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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3-04-2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2 年度,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

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等的要求,从切实维护
公司利益和广大股东权益出发,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事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监事会共召开了 5 次监事会会议,会议的召开与

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具体情况为:
    (一)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会议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4、《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6、《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7、《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8、《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常关

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9、《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二)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
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季度报告》;

       2、《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
       (三)2022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

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
要;

       2、《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2022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福建
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
       (五)2022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会议

应到监事 3 人,实到监事 3 人。经与会监事审议,表决通过了《关于
提前赎回“元力转债”的议案》。
       二、监事会对公司 2022 年度有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一)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依法列席和出席了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

会,参与了公司重大经营决策讨论及经营方针的制定,依法对公司经
营运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召
集、召开均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执行,决策

程序严格遵循了《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以及公司章程的各项规定,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在持续

改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均能认真贯彻执
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忠于职守、
勤勉尽责,未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法规或损害公司股东、公司利益的行为。
   (二)检查公司财务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认真履行财务检查职能,对公司财务制度执行
情况、经营活动情况等进行检查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的财务体系

完善、内控制度健全、财务状况良好,资产质量优良;公司 2021 年
年度财务报告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华兴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客观、公

正。
       (三)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检查了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情况,监事
会认为: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对募集资金进行使用和管理,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公司
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项目与承诺投入项目一致,没有变更投向和用途;

对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进行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
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四)公司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任何重大收购、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五)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分别

向关联方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福建省三明同晟化工有
限公司销售水玻璃产品,并同时向赢创嘉联白炭黑(南平)有限公司
提供蒸汽;全资子公司向关联方福建南平嘉联化工有限公司采购劳
务。以上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循商业
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

    报告期内,除上述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重大关联交易情况。
    (六)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
申请、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7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截至 2022 年末,公司为南平元力提供担保余额为 12,400 万元。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
性炭有限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1,000 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担保。截至 2022 年末,南平元力为三元循
环提供担保余额为 1,000 万元。
    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七)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建立和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
情况进行了核查与监督,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并完善《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制度》,与《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制度》、《制度信息内部保密制度》等制度一同构成了相对完善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体系;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了内幕信息保密
制度,严格规范信息传递流程,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其
他相关知情人严格遵守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未发现有内幕信

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也未发生受到监管部
门查处和整改的情形。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完善且得到了严格地遵

守、执行。
   (八)公司内部控制情况
    报告期内,监事会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进行了监督,监事会认
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
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

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
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

的;2022 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
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公司董事
会出具的《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允反映了其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