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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3-04-2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福建元力活性
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

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关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关

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以及控股股东及其他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2 年度利润
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
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

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关于《关于 2022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对
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原

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之
情形。

       三、关于《2022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四、关于《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聘其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

       五、关于《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 2023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
为:

       1、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价遵
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

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
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该
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六、关于《关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及下属各级全资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时相互提供
担保,能够为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提供融资保障,有
利于降低公司财务成本,且公司担保对象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担保

风险处于公司可控的范围之内;本次担保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
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
案》,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
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

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
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八、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2022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及其全资子

公司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
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累计非经
营性占用资金 87,558.77 万元。截止 2022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非经

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0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
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根据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
司申请、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7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担保。

2022 年末,公司为南平元力提供担保余额为 12,400 万元。经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为
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循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 1,000 万元流动资金
贷款担保。2022 年末,南平元力为三元循环提供担保余额为 1,000 万
元。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金
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
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了

中小股东利益。
独立董事:向建红   梁丽萍      刘俊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