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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元力股份: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俊劭)2023-04-27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2022 年度述职报告

    本人作为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独立董事,在过去的一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
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 2022 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2 年度,公司共召开了 8 次董事会会议和 1 次股东大会,本
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没

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
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

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
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

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
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2 年,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根据规定与独立董事
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

具体如下:
   (一)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0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 2021 年度利
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
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
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

       2、对《关于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独立意见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理的

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规定
之情形。
       3、对《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查阅了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等相关文件,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评价内容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4、对《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结合我们日常工作中与华兴会计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我们认为:华
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
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续聘其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
定,没有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因此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
    5、对《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常
关联交易计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补充确认 2021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 2022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认为:

    (1)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所需,相关定
价遵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

体利益。
    (2)公司董事会审议日常关联交易相关议案的程序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有关规定的要
求。因此我们同意上述日常关联交易。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6、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

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的规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目前业务发展稳定,经营状况良好,基于对公司未来
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价值的认可,公司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实
施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有助
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

    (3)本次拟用于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6,000 万元(含)
且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公司本次

回购股份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亦不
会对公司的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及研发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回购
股份实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仍符合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
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公司、股东

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
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

性及可行性,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本次公司回购
股份的方案。
    7、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

况的独立意见
    (1)2021 年度公司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及其全

资子公司福建省荔元活性炭实业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福建南平三元
循环技术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福建省南平市元禾化工有限公司累计
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8,648.72 万元。截止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关联方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0 万元。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计后出具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说明》。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根据股东大会审批,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力活性炭有
限公司申请、使用银行授信额度提供不超过 71,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

担保。2020 年末,公司为南平元力提供担保余额为 3000 万元;截至
2021 年末,公司前述担保已解除,担保余额为 0。公司不存在任何形

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二)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对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真审阅了《关于调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议

案》,认为:公司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建设情况,调整“南
平工业园区活性炭建设项目”、“南平元力活性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实施进度,没有违反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项目投入产生实质性影
响,没有改变募投项目的实施内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

情况,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进度进行调整。
   (三)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对

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对《公司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的独立意见
    2022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
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规范使用、如实披露、严格管
理的原则,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违反相关

规定之情形。公司编制的《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
司截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我们同
意《关于 2022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2、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的独立意见

    (1)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情况已在《福建元力活性炭
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详细披露。
    (2)公司不存在没有披露的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

来、资金占用情况,也不存在以其他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3)除 2022 年半年度报告报中披露的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南平元
力活性炭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的流动资金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外,公

司不存在其他任何形式的对外担保。
    (4)公司已制定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关联方资

金往来管理制度》和《对外担保管理制度》,防止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侵占上市公司资产,防范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维护
了中小股东利益。

   (四)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对提前赎回元力转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自 2022 年 11 月 24 日至 2022 年 12 月 15 日期间,公司
股票已满足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
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17.51 元/股)的 130% (含 130%)( 即 22.76
元/股),触发了《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中约

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对“元力转债”行使提前赎回权利以及赎回价格的确定,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长远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按照债券面值(人民币 100 元)加当期应

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在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未转股的“元力转
债”。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的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
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

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的历次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

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募集资金存放及
使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完善等事项,发挥了审计监督的作用,
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水平。

    报告期内,本人参加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2 年工作会议,检
查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方案执行情况,认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的薪酬水平,符合 2021 年度薪酬
方案。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检查,促

进了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

项规章制度,加深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
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本人于 2022 年 3 月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结业证书》。
       六、其他工作
       1、在报告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

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在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在报告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

构。
       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

和作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
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俊劭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