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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8-12-14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解

锁期及预留部分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

划”)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公司具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可解锁的 291 名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本次激励计划中规定

的解锁条件,包括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业绩考核

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本次对符合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锁资格条件的 255 名

激励对象(对应本期解锁 257.4 万股),符合预留部分第一期解锁资

格条件的 36 名激励对象(对应本期解锁 27.5 万股)的解锁安排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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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锁有利于激发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

期稳定发展。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为 291 名激励对象的 284.9 万股限制性股票

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徐江勇、陆永明、温宝军、乔浩冰、李威

等 3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6 万股,回购

价格分别为:首期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7.93 元/股;预留部分回购价格

7.90 元/股。

    三、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是源于公司回购注销

部分已离职员工的限制性股票而导致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股本发生

变化而进行的修改,已履行了相应的程序,此次修改事项符合《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相

应部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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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无正文]




               3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1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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