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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达: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300177        证券简称:中海达     公告编号:2018-098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简

述

      1、授予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2016 年 10 月 26 日;预留部分的授

予日:2017 年 09 月 22 日。

      4、授予价格:7.88 元/股。

      5、首次授予部分授予完成日期:2016 年 12 月 06 日;预留部分

授予完成日期:2017 年 12 月 04 日。


                                  1
    6、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

事会审核,具备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

    7、授予数量和人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984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共 300 名;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56.5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共 38 名。

    8、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数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注销,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数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四部分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3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不超过授予价格。


                                4
    (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2016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7 亿元人民币,且
个解除限售期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5 年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8.4 亿元人民币,
个解除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
                              且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6 年度。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2018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个解除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
                              且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7 年度。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8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8.4 亿元人民币,且
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6 年度。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 2018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
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7 年度。

    注: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

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5
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S),原则上绩

效评价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层次,激励对象必须在

上年度内绩效考核不出现(C)等级的情况下才可获得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的资格。
     等级              A                     B             C
   标准系数           1.0                   0.7            0
   考核分数      70(含)-100 分       60(含)-70 分   60 分以下

    若激励对象上年度内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等级,则激励

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二)激励计划及前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

                                   6
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2、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本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本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均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

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7
十一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激励对象管宏伟、杨峰、金永新、

张伟、陈号、姚金成、张文静、罗树江、金超、陈君、齐春宝、王熙

赢等 1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授权,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3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对未解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 7.89 元/股。

       6、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预留部分的相关规定,向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8 万股,授予价格为 7.88 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 2017 年 09 月 22

日。

    7、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际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从 39 名调整为 38 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58 万股调整为 56.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8
    8、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284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锁资格

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 28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

282.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9、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及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激励对象邓海峰、刘志富、韩

永国、吕纪波等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据此,公

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授权,对上述离职人员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对未解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

7.90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徐江勇、陆永明、温宝军等 2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乔浩冰、李威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对上述 31 名离职人员已获


                               9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

     (二)回购价格及说明

     根据《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经核算,本次回购价格分别为:首期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7.93 元/股;预留部分回购价格 7.90 元/股。

     回购价格的说明: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2016 年、2017 年年度现金

分红已由公司派发,因此本次每股回购价格(T)计算公式为:

     T=7.88 元/股*(1+实际持有天数/365 天*0.3%)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4,689.8611 万股减少至

44,630.2611 万股。同时,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完成解售后,股权激励限售股由 715.20 万

股减少至 370.70 万股。股本结构将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减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120,516,338 26.97%    -3,280,000 117,236,338 26.27%
份

高管锁定股         113,364,338 25.37%    165,000     113,529,338 25.44%



                                    10
股权激励限售股     7,152,000   1.60%    -3,445,000 3,707,000    0.83%

二、无限售条件股
                   326,382,273 73.03%   2,684,000   329,066,273 73.73%
份

三、总股本         446,898,611 100%     -596,000    446,302,611 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回购股份支付回购款 4,725,830 元,资金来源全部

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徐江勇、陆永明、温宝军、乔浩冰、李威

等 3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6 万股,回购

价格分别为:首期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7.93 元/股;预留部分回购价格

7.90 元/股。

     六、监事会意见

                                  11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徐江勇、陆永

明、温宝军等 2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个

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乔浩冰、李威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59.6 万股,回购

价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

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拟定的后续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

股份公告、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

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2
    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中海达卫

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