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2018-12-14
证券代码:300177 证券简称:中海达 公告编号:2018-098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3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
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主要内容及实施情况
(一)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简
述
1、授予股票种类: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标的股票为公司
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
定向发行的公司 A 股普通股。
3、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日:2016 年 10 月 26 日;预留部分的授
予日:2017 年 09 月 22 日。
4、授予价格:7.88 元/股。
5、首次授予部分授予完成日期:2016 年 12 月 06 日;预留部分
授予完成日期:2017 年 12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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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激励对象: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考核并经公司监
事会审核,具备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资格的人员。
7、授予数量和人数: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为 984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共 300 名;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
性股票数量为 56.5 万股,授予激励对象共 38 名。
8、对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说明:
(1)首次授予部分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
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
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
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数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自首次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30%
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
自首次授予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
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 40%
票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2)预留部分的限售期安排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为自相应授予日起
12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
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解除限售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
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
持有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
注销,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
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数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预留的限制性股票 自预留授予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日起至预留授予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 50%
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9、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四部分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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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
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年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
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激
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某
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
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应当由公司回购注销,
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不超过授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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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6-2018 年
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
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 2016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7 亿元人民币,且
个解除限售期 2016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5 年度。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8.4 亿元人民币,
个解除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
且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6 年度。
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
2018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个解除限售期;预留的限制性
且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7 年度。
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 2017-2018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 2017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8.4 亿元人民币,且
一个解除限售期 2017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6 年度。
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第 2018 年度公司营业收入不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且
二个解除限售期 2018 年度实现净利润不低于 2017 年度。
注: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作为计算依据,净
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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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和。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组
织实施。根据个人的绩效考核评价指标确定考核结果(S),原则上绩
效评价考核结果划分为(A)、(B)、(C)三个层次,激励对象必须在
上年度内绩效考核不出现(C)等级的情况下才可获得限制性股票解
除限售的资格。
等级 A B C
标准系数 1.0 0.7 0
考核分数 70(含)-100 分 60(含)-70 分 60 分以下
若激励对象上年度内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为(C)等级,则激励
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
利息之和。
(二)激励计划及前次回购注销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
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
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
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
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
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已对本次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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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励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后,监事会对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对公示情况进行了说
明。
2、公司召开的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
于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
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确定限制性股
票授予日,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3、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本次激励
计划的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本
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本
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均认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4、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国信信
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
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5、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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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次会议及 2017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
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激励对象管宏伟、杨峰、金永新、
张伟、陈号、姚金成、张文静、罗树江、金超、陈君、齐春宝、王熙
赢等 1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公司董事会同意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授权,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 350,000 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对未解售的限制性股
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 7.89 元/股。
6、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
留部分授予事项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中关于预留部分的相关规定,向 39 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58 万股,授予价格为 7.88 元/股,并确定授予日为 2017 年 09 月 22
日。
7、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将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实际授
予的激励对象人数从 39 名调整为 38 名,实际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 58 万股调整为 56.5 万股。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出具了相应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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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
就的议案》,认为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成就,284 名激励对象符合第一期解锁资格
条件,同意公司按照相关规定为 284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锁期的
282.30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9、公司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
二十七次会议及 2017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
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由于在激励
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内,激励对象邓海峰、刘志富、韩
永国、吕纪波等 4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据此,公
司董事会同意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及股东会授权,对上述离职人员已
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8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并对未解售
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后本次回购价格为
7.90 元/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回购注销原因及数量
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徐江勇、陆永明、温宝军等 2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在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的第一个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乔浩冰、李威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资格,对上述 31 名离职人员已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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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59.6 万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回购注销不影响《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
续实施。
(二)回购价格及说明
根据《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
款利息之和,经核算,本次回购价格分别为:首期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7.93 元/股;预留部分回购价格 7.90 元/股。
回购价格的说明:未解除限售的股份 2016 年、2017 年年度现金
分红已由公司派发,因此本次每股回购价格(T)计算公式为:
T=7.88 元/股*(1+实际持有天数/365 天*0.3%)
三、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 44,689.8611 万股减少至
44,630.2611 万股。同时,公司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锁期
及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完成解售后,股权激励限售股由 715.20 万
股减少至 370.70 万股。股本结构将变动如下:
单位:股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 本次变动后
数量 比例 增减 数量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
120,516,338 26.97% -3,280,000 117,236,338 26.27%
份
高管锁定股 113,364,338 25.37% 165,000 113,529,338 25.44%
10
股权激励限售股 7,152,000 1.60% -3,445,000 3,707,000 0.83%
二、无限售条件股
326,382,273 73.03% 2,684,000 329,066,273 73.73%
份
三、总股本 446,898,611 100% -596,000 446,302,611 100%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公司股权分布仍具备上市条件,同时,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将继续按照法规要求执行。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就本次回购股份支付回购款 4,725,830 元,资金来源全部
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
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
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等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
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
致同意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徐江勇、陆永明、温宝军、乔浩冰、李威
等 31 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59.6 万股,回购
价格分别为:首期授予部分回购价格 7.93 元/股;预留部分回购价格
7.90 元/股。
六、监事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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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1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对公司本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涉及的激励对象、数量和价格进行了认真核查,认为:在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徐江勇、陆永
明、温宝军等 29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第一个
限售期内,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乔浩冰、李威 2 人因个人原因离职,
不再具备激励资格,涉及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 59.6 万股,回购
价格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
履行的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对上述离职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进行回购注销。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
现阶段必要的法律程序,拟定的后续程序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
定,本次回购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
次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回购注销
股份公告、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
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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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中海达卫
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解锁期解锁、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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