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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达: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18-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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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32 号利通广场 3701-3702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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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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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中海达卫星
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
总部中心 13 号楼公司 5 楼会议室召开的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进
行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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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第四届
董事会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召开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
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会议通知列明现场会
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提案等内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 时 30 分在广州市
番禺区番禺大道北 555 号番禺节能科技园总部中心 13 号楼公司 5 楼会议室如期
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廖定海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
络系统,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7 日的上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8
年 12 月 16 日的下午 15:00 至 2018 年 12 月 17 日下午 15:00。本次股东大会已
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审验相关证明及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50,973,8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 33.7826%。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即中小投资者,不含公司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代理人共 1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约 0.0045%。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效;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管和本所律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收购资产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18 年 12 月 1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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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了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

    经审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本次股
东大会没有临时议案提出。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其中,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
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进行监
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对现场会议的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网络投票则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收购资
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50,973,884 股,其中同意 150,953,684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66%;反对 20,200 股,占参与表决
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4%;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其中,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审议结果为同意 0 股,占参与表决的
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反对 20,20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弃权 0 股,占参与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
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以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及本次股东
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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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
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
章页)




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王学琛                                    胡   轶




                                                         李华权




                                                     2018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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