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9-04-05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
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独
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预留部分授予的相关信息及资料,我们认为:
1、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的授权日为 2019 年 04
月 04 日,该授权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权日的相关规定,同时公司本次激励计
划预留部分授予的各项条件均已满足。
2、公司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权益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且激励对象范围的确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以及业务
发展的实际需要。
3、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获取有关股票
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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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4、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有助于持续完善公司激励机制,
建立对公司管理人员和重要骨干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
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公司的战略目标
保持一致,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按照有关规定以 2019年04月04日为授
权日,向47名激励对象授予100万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90元/
股。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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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19 年 04 月 0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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