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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中海达: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300177     证券简称:中海达     公告编号:2020-090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

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5.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00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全部议案将对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a)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0年11月12日下午15:30开始

     b)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1

月12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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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20年11月12日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

科技园总部中心13号楼公司5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廖定海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召开第

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以下百分比计算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

后四位数):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4人,代表股

份206,236,9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30.2123%。

  (2)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

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73,000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约 0.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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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为 8 人,代表股份

206,309,9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约 30.2230%。其中,出席会议的

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为 2 人,代表股

份 205,955,526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约 30.1710%;出席会议的中

小投资者为 4 人,代表股份 73,0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约 0.0107%。

  (3)公司董事、监事、高管和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议案:

     1.00: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控股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

提供抵押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06,306,926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99.9985%;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约 0.001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7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04%;反对 3,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9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表决结果:通过。该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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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胡轶、侯曼宜

    3、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本

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广州中海达卫星

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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