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0-01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了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事宜
经认真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所
涉及新项目符合国家政策和产业发展方向,也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
相关业务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有利于推动公司北斗高精度智能应用
业务的发展,加快北斗高精度智能应用业务的产业化布局,提升公司
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了相关
审议程序。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
事宜,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事宜
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修改公司章程是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等最新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而修订。本
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修改公司
章程相应部分的内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