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海达: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11-26
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及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
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关于
控股子公司引入外部投资者暨公司出让其部分股权的议案》发表了以
下独立意见:
经认真核查,独立董事认为:关于公司出让控股子公司浙江中海
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中海达”)20%的股权予德
清联创科技新城建设有限公司,主要系为浙江中海达后续业务发展提
供有力的资金支持和属地资源,提升浙江中海达的整体竞争力,促进
浙江中海达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长期发展的战略规划。此次交易
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关联交易的
情况,并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次股权转让交易定价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交易事项,并同意将此事项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广州中海达卫星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陆正华 李卫宁 徐 佳
日期:2022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