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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四方达:2019年“小额快速”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2019-02-01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小额快速”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二零一九年一月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加公司资本实力,提升
盈利能力,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创业
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
司拟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5,000 万元(含),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
部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一、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的品种

    本次发行的证券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每股面值 1.00 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复合超硬材料是迄今为止硬度最高的新型复合材料,与硬质合金等传统材料
相比具有硬度更高、耐磨性能更好、导热性能更高、加工性能更好等优势,广泛
应用于机械、冶金、地质、石油、煤炭、石材、木材、建筑、汽车、家电等传统
领域,电子信息、航天航空、国防军工等高技术领域。《“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
兴产业发展规划》在“重点发展方向和主要任务”中就已明确指出:“要大力发
展新型功能材料,积极发展超硬材料及制品”。《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中指出:“进一步发展壮大新一代信息技术、
高端装备、新材料、生物、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战略性
新兴产业”;2016 年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
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加快发展新型功能材料
和高品级超硬材料及制品、高性能碳纤维,积极发展石墨烯、纳米等新型材料,
建成全国重要的先进材料产业基地。”在国家产业政策支持下,超硬材料行业面
临巨大的发展前景。

    公司是目前国内规模较大、产品品种、规格齐全的复合超硬材料生产企业,
产品产品远销欧洲、美洲、东南亚、非洲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的国
际知名度。依托良好的发展背景和公司的技术优势和产品品质,公司营业收入保
持快速增长,其中 2017 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 31,449.77 万元,同比增长
88.47%;2018 年度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约 3.71 亿元,预计同比增长约 18%,目
前公司正依托超硬材料技术优势进行产业链横向、纵向延伸。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发展的信心,通过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一方面
提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持股比例、巩固控制权,将为公司发展带来助推作
用,另一方面为公司筹集发展资金开辟一条便捷的途径,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满
足公司业务发展资金需求。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是必要的。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方海江先生。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发行对象已与公司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对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数量、金额、认购方式、认购股份的限售期及相关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
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定价依据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期首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90%(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发行人 A 股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现金分红、送股、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
整。假设调整前发行价格为 P0,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数为 N,每股派息为 D,
调整后发行价格为 P1,则:
    派息:P1=P0-D
       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最终发行价格由发行人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本次非公开发行申请获
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按照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则,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
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合理。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交易所网站
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合规合理。


四、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方式合法合规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1)最近二年盈利,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经营成果真实。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
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以及营运的效率与效
果;

       (3)最近二年按照上市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现金分红;

       (4)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或者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
计报告的,所涉及的事项对上市公司无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在发行前重大不利影响
已经消除;

       (5)最近一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四十五,但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
票的除外;

       (6)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
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上市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
保或者资金被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以借款、代偿
债务、代垫款项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违反《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的情
形: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公开承诺;

       (3)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
严重,或者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违反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
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4)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因违反证券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5)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
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3、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第
十一条中的相关规定:
    (1)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且使用进度和效果与披露情况基本一致;

    (2)本次募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
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
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产生同业竞
争或者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综上所述,公司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且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

    4、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监管要求》
(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发行监管问答——关于引导规范上市公司融
资行为的监管要求》(修订版)的相关规定:

    “(1)上市公司应综合考虑现有货币资金、资产负债结构、经营规模及变动
趋势、未来流动资金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
规模。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募集
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

    (2)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本次发
行前总股本的 20%。

    (3)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
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
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
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用本条规定。

    (4)上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
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
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

    5、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申请非公开发行股票融资额不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不超过最近
一年末净资产 10%的,中国证监会适用简易程序,但是最近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融资总额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6、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
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
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公司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
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二)发行程序合法合规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慎研究并通过,
董事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均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
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将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发行方式可行。

五、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审慎研究后表决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本次非公开
发行发表了独立意见。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快速的发展,有利
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
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本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临时股东大会,全体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发
行方案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发行本次非公开发行相
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
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究,认为该发行方案符合全体
股东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
的知情权;同时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将在临时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
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增强对股东的长期
回报能力,公司将加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加快项目实施进度,提高经营管
理和内部控制水平,完善员工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强化投资者的回
报机制,具体措施如下:

    (一)加快主营业务开拓,提高公司整体竞争力

    公司将不断巩固和拓展优势行业,积极布局优势行业的纵深领域,提升公司
的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

    (二)提升公司经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采购、生产、销售、研发等各个环
节的管理,进一步推进成本控制工作,提升公司资产运营效率,降低公司营运成
本,从而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三)加强对募集资金监管,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并完善了本公司
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专储、专款专用的制度,
以便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及对其使用情况加以监督。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使用。

    (四)严格执行现金分红,保障投资者利益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透明的分红政策和监督机制,积极有
效地回报投资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
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规
定,公司已经制定和完善了《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明确了公
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
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
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落实
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五)发行人董事、高管关于保证发行人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的承诺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
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
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
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
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
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
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六)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得到切实执行,维护中
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
上市公司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相关措施。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
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
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以及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愿意依
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同意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
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七、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非公开发行方案的实施将
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
股东的利益。




                                 河南四方达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