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力药业: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2021-01-26
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1-01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佐力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收到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的《民事
判决书》,湖州中院驳回原告陈欢的全部诉讼请求,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收到湖州中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20】浙 05
民初 85 号)、《起诉状》、《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件,浙江佐力百草中药饮
片有限公司少数股东原告陈欢就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原告陈欢诉
讼请求:1、判令被告佐力公司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 77,979,000 元;2、
判令被告佐力公司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 24,329,448 元(以 77,979,000 元为基
数,按照每天万分之五的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9 日,
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
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
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8)。
二、判决情况
湖州中院认为,原告陈欢与被告佐力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合同关系不成立,
原告陈欢诉请被告佐力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及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于法无据,湖州
中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欢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 553,342.24 元,由原告陈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中院提交上诉状,
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说明
(一)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其他小额诉讼情况如下:
原告 被告 案件类型 涉案金额(万元) 进展情况
浙江佐力药业股 云南昆船电子设备有 买卖合同纠纷 412.2 尚未判决
份有限公司 限公司
浙江佐力药业股 汕头市恒德医药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 15.24 已执行裁定
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本公告日,除前述的小额诉讼事项及本次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
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