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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佐力药业: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2021-08-06  

                         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3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21】
最高法民申 5329 号)、《再审申请书》等文件,陈欢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
陈欢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终 31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
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
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20】浙 05 民初 85 号),浙江佐力百草中药饮片有限
公司少数股东原告陈欢就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原告陈欢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佐力公司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 77,979,000 元;2、判令被告佐
力公司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 24,329,448 元(以 77,979,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
万分之五的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9 日,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8)。
    2021 年 1 月 26 日,公司收到湖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
欢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诉状》,原告陈欢不服湖州
中院的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收
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欢的上诉,维持原判。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2021 年 2 月 8 日、2021 年 5
月 7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14)、《关于收到<上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收到<民
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8)。


    二、申请再审的基本情况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欢,男,1982 年 3 月 28 日出生,
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公民身份证号码:3301**********510。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浙江省德清县阜溪街道志远北路 388 号,法定代表人:汪涛,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陈欢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终 312 号民事
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请求如下:
    1、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浙民终 312 号民事判决书、浙江省湖
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 05 民初 85 号民事判决书;
    2、裁定提审本案,并支持申请人诉讼请求。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上述案件尚处于法院已受理未开庭阶段,本次诉讼对公司本
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根据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应诉通知书》
    2、《再审申请书》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