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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佐力药业: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21-10-08  

                         证券代码:300181          证券简称:佐力药业          公告编号:2021-054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
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1】
最高法民申 5329 号),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原告陈欢的再审申请。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收到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州中院”)
寄送的《应诉通知书》(【2020】浙 05 民初 85 号),浙江佐力百草中药饮片有限
公司少数股东原告陈欢就合同纠纷事项向湖州中院提起诉讼,原告陈欢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佐力公司向原告陈欢支付股权转让款 77,979,000 元;2、判令被告佐
力公司向原告陈欢支付违约金 24,329,448 元(以 77,979,000 元为基数,按照每天
万分之五的利率,自 2018 年 10 月 25 日暂计至 2020 年 7 月 9 日,自 2020 年 7
月 10 日起的违约金计算至实际支付股权转让款之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68)。
    关于上述诉讼事项,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收到湖州中院出具的《民事判
决书》,驳回原告陈欢的全部诉讼请求。2021 年 2 月 7 日,公司收到《上诉状》,
原告陈欢不服湖州中院的判决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 年 5
月 7 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陈欢的
上诉,维持原判。原告陈欢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浙民终 312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26
日、2021 年 2 月 8 日、2021 年 5 月 7 日、2021 年 8 月 6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4)、《关于收到<上诉状>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8)、《关于收到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应诉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1-053)。


    二、裁定情况
    陈欢的申请再审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
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驳回陈欢的再审申请。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本案件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
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重大影响。如该事项有其他进展情况,
公司将持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浙江佐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