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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软载波: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2019-03-29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
立意见:

    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本着严谨、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 2018 年度关联方资
金占用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将核查情况说明如下:公司已制定《关联交易决
策制度》,公司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
度发生并累计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的违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制定《对外担保决策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占用资金风险;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
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和当期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报告期末,公司累计已审批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77%;公司累计实际的对外担保总额为 0 万元。公司对外担保
事项的决策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
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
实情况,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随着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
将根据所处的环境,不断更新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以保证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
力度和公司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四、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提议和审核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充分考虑了公司 2018 年度经营状况、日常生产经
营需要以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匹配,与公司发
展规划相符,有利于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健康发展,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
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 201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至股东大会
审议。
    五、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核
查有关资料后,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2018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公司 2018 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及使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不存在违规情形。
    公司严格按信息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及审批程序使
用募集资金,并按要求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六、公司独立董事关于聘请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公司本次聘请审计机构事宜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认真的审查,
关于本次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
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

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
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我们一致
同意继续聘请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机构,
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在认真审核
相关资料后,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2018年度,
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建立了健全有效的考核、激励制度,并能够切实执行,
有利于公司经营目标和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考核、激励制度的制定和薪酬发放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水平及调整方案,与公司当前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有利于公司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此
无异议。
    八、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执行新会计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 2017 年修订后的新金融工具的要求,
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
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变更后的会计
政策,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
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全体独立董事:刘海英、姜省路、王元月

                                          2019 年 3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