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软载波: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2020-01-16
证券代码:300131 证券简称:东软载波 公告编号:2020-012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 年 1 月 16 日,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东软载波”)的股东崔健、胡亚军、王锐经友好协商,共同签署《解除一致行
动关系协议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的建立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崔健、胡亚军、王锐 3 位自然人股东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3 人于 2009 年 9 月 16 日签订了《一致行动协议书》,股份公司成
立后 3 位自然人股东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续签了该文件。同意将各自持有东软载
波股份所享有的部分股东权利通过一致行动关系集中行使,以实现对东软载波经
营决策的合理控制。
截至《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书》签署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均充分遵守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签署《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
的情形。
二、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的签署情况说明
崔健、胡亚军、王锐已于 2020 年 1 月 16 日签署《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书》。
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各方自愿解除于 2010 年 3 月 15 日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
(二)在东软载波经营管理、决策、股权处置等方面不再保持一致行动关系,
各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自己的意愿独立发表意
见和行使投票权,行使各项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三)各方一致同意,本协议一经生效,各方在《一致行动协议书》项下的
全部权利义务即刻解除,各方不再互负任何权利义务、无任何纠纷。
(四)各方确认,就《一致行动协议书》各方无任何纠纷及潜在纠纷,亦无
需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三、解除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崔健、胡亚军、王锐的持股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 量 (股) 持股比例(% )
1 崔健 104,544,000 22.30
2 王锐 66,528,000 14.19
3 胡亚军 66,528,000 14.19
合计 237,600,000 50.68
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崔健、胡亚军、王锐,解
除一致行动关系后,崔健持有公司 104,544,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2.30%,
胡亚军、王锐均持有公司 66,528,0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14.19%。截至本公告
披露之日,除崔健、胡亚军、王锐外,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低于 5%。
东软载波不存在单一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达到 50%以上或单一
股东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可支配的股份表决权超过 30%的情形;不存在任
何股东足以控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选任或足以控制董事会决议的形成的情
形,各主要股东所持有的股份表决权不足以单方面审议通过或否定股东大会决议。
因此,崔健、胡亚军、王锐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二)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选举崔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选举胡亚军先
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聘任胡亚军先生为公司总工程师,公司第四届
监事会选举王锐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不会影响
上述三名自然人股东正常履职,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四、律师法律意见
公司聘请的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就本次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
系发表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崔健、胡亚军、王锐已经依法签署对其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一
致行动关系协议书》,《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内容合法、有效;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东软载波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
五、其他说明
本次一致行动关系解除后,崔健、胡亚军、王锐仍需严格遵循《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
六、备查文件
1.《一致行动人协议》;
2.《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协议书》;
3.《北京市金杜(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青岛东软载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