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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裕重工: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2019-04-25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19-023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裕重工”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

 会于 2018 年 9 月 30 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9 年 4 月 17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日发布的修订后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要求,以及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拟对《董事会议事规则》如下修改: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明确通裕重工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明确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 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公司董事会的
        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 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公司董事和
        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 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公司董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公司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 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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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通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制定本规则。                “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 第三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中独立董事 3 名。                    独立董事 3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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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          根据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董事会
        会可以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 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
                                         1
    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 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
    工作细则。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 委员会,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专门
    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 审计委员会中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
    人士。                                是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的召集
                                          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大会报告工作;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补亏损方案;                          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本、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 发行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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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方案;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因减少公
    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司 注 册 资 本 收 购 本 公 司 股 票 或 者 合
    公司形式的方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
    联交易等事项;                        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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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惩事项;
    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案;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六)决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将股份用于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
    或《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债券、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情形下收购公司股
                                       份的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
    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
    担任董事会秘书:                   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第九十一条规定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的情形;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
4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 处罚未满三年的;
    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 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
    (五)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规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
    情形。
                                   3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
    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除《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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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程》另有约定外,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该事项需提交公司二〇一八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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