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2019年4月)2019-04-25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业绩激励基金及使用管理办法
(2019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整体经营业
绩的提升,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目标,增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及
核心岗位员工的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同时吸引优秀人才
长期服务于公司,形成稳定的人才团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年度业绩激励基金”(以下简称激励基金),并制定
本使用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制定的原则:
1、公平、公正、公开;
2、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激励对象
第三条 激励基金的激励对象为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下列人员: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关键岗位的中层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予以奖励的核心岗位人员。
第四条 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激励对象:
1、最近三年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当年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公司独立董事、外部董事及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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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当年度申请辞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辞职后不在公司担任
任何职务的;
7、当年绩效考核结果为 B 类(一般)及以下(需改进)的员工及中层管理
人员。
第五条 激励对象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同意签署《承诺书》并履行其承诺。
第三章 激励基金的提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年度业绩或者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净利润增长率=(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年度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第七条 当年度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比上年同期实现增长时:
1、0<净利润增长率≤15%时,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15%;
2、15%<净利润增长率≤30%时,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当年归属于上市公
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0%;
3、净利润增长率>30%时,年度提取的激励基金=(当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
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30%。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所提取的激励基金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规范问答第 2 号——中高层管理人员激励基金的提取》(证监会计字[2001]15
号)的相关规定作为管理费用计入成本于税前列支。
第九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不得提取当年的激励基金:
1、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第三章第七条规定的激励基金提取的条件;
2
2、当年度审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
第四章 激励基金的使用
第十条 当年度激励基金的分配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同总经
理办公会确定人员名单及激励金额,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分配方案的确定应充分考虑激励对象对公司的实际贡献。
第十一条 激励基金统一用于认购公司股票,并锁定三年。具体可委托证券
公司等专业机构运作。
第十二条 激励对象在激励基金所购股票锁定期间辞职的,或公司与其解除
劳动合同的,自动失去激励对象资格,不再获得相应的激励基金。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十三条 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董事会认为激励基金的提取可能损害公
司及股东利益时,可提交股东大会变更或终止本管理办法。在变更或终止本管理
办法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前,已提取的激励基金可继续按管理本办法第四章
的规定使用;尚未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再提取,或根据变更后的管理办法提取并使
用。
第十四条 监事会对激励基金的提取、分配、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并对违反
本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监事会认为激励基金的提取可能损害公司及股东利
益时,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决定是否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变更或终止不影响已提取的激励基金之激励对象履行
购买公司股票并锁定的承诺事项。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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