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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裕重工: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2-07-02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2-078
债券代码:123149            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
                           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5 日召开第五

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为规范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

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负责办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等

具体事宜。近日,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977 号)同意注册,公司向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4,847,200 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84,720,000 元,期限 6 年。募集资金扣除承销及保荐费

用合计人民币 9,803,600 元(含税)后,已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划至公司指定账

户,公司实际收到募集资金人民币 1,474,916,400.00 元。经审验,扣除发行费

用 11,073,430.19 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1,473,646,569.81 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2 年 6 月
28 日出具的“致同验字(2022)第 371C000368 号”《验资报告》验证。
                                     1
            二、募集资金专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管理、存放和

     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分别

     在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行(以下简称“齐鲁银行禹城支行”)、中

     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光大银行济南分行”)、德州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以下简称“德州银行禹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德州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德州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德州分行”)、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

     州禹城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禹城支行”)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

     简称“专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行专户管理。

            2022 年 7 月 1 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中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齐鲁银行禹城支行、光大银行济南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

     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及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德州银行禹城支行、浦发

     银行德州分行、交通银行德州分行、恒丰银行禹城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

     管协议》,每一专户签署一份监管协议。截至监管协议签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

     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银行名称               账号            专户余额(元)          用途
通裕重工股份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86617010101421000444   20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德州禹城支行
通裕重工股份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76970180800188789     250,000,000.00
  有限公司     限公司济南分行                                               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
青岛宝鉴科技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                                               套能力提升项目
                                    86617010101421000475         0
工程有限公司     司德州禹城支行
青岛宝鉴科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76970180806523308           0
工程有限公司     限公司济南分行
通裕重工股份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80901320101421031606   300,000,000.00   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
 有限公司          司禹城支行
                                                                            能节材工艺及装备提
通裕重工股份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29410078801000001136   300,000,000.00         升项目
 有限公司      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

                                               2
通裕重工股份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408899991013000137923    250,000,000.00
 有限公司         司德州分行
                                                                               补充流动资金
通裕重工股份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
                                    37050106120100000020     174,916,400.00
 有限公司       司德州禹城支行
                         合    计                           1,474,916,400.00       ——

            注:上述金额为实际到账资金,除承销费、保荐费外,律师费、审计费等其

     他发行费用暂未扣除。

            三、监管协议主要条款

            甲方: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一”)

                  青岛宝鉴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即“甲方二”)

            乙方: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行(即“乙方一”)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即“乙方二”)

                  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即“乙方三”)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即“乙方四”)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分行(即“乙方五”)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州禹城支行(即“乙方六”)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1、(1)甲方一在乙方一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6617010101421000444。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甲方一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6970180800188789。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3) 甲 方二 在乙方 一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6617010101421000475,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

     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4)甲方二在乙方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76970180806523308。
     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大型海上风电产品配套能力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
                                               3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5)甲方一在乙方三开设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8090132010142103160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

备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6)甲方一在乙方四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29410078801000001136,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高端装备核心部件节能节材工艺及装

备提升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7)甲方一在乙方五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408899991013000137923,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 8)甲方一在乙方六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

3705010612010000002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

使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2、在募集资金专户内,按照相关监管、自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并获得丙方

同意后,甲方可在内部决议授权范围内将专户内的部分资金以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现金管

理投资产品形式存放。甲方应将产品的具体金额、存放方式、存放期限等信息及

时通知丙方。甲方承诺上述产品提前支取、到期或进行转让后将资金及时转入本

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前述产品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并公告后,甲方才可在授权的期限和额度内再次开展现金管理。上述产品不得质

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
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


                                   4
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

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玥、赵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

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

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乙方按照甲方资金划付申请进行划付时,应审核甲方的支付申请(或支
付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是否与监管账户预留印鉴相符,募集资金用途是

否与约定一致。

    8、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

资金净额的 20%(以孰低为准)的,甲方及乙方应在付款后 2 个工作日内及时以

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9、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 14 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

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10、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

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

集资金专户。

    11、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

期结束后失效。

    1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

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
所有损失和费用。

                                   5
    13、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

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位于北京的北京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提交仲裁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最终裁决。仲裁应用中文进行。仲裁裁决

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1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和《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2 、 致 同 会计 师 事 务所 ( 特 殊普 通 合 伙)出 具 的 “ 致同 验 字 (2022) 第

371C000368 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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