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9月)2022-09-30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不断提升投资者关系
管理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
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
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包括: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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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及行业分析师、研究员,基金经理等;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七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
公司的实际状况,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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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应通过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具体形式包括: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大会;
(三)投资者说明会;
(四)业绩说明会;
(五)公司官网、公众号及其他新媒体平台;
(六)组织现场参观、调研;
(七)组织电话(视频)会议;
(八)接听投资者电话咨询;
(九)参加证券监管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组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
(十)媒体采访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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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路演;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十三)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
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防止泄露未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
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大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或
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
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
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
宣传、报告等。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
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
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
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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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并披露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活动记录表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
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
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公告后举行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
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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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在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业绩说明会的时间、方式、地
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等。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
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组织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
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应陪同活动,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
同参观,并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由专人负责接听,保证
在工作时间电话畅通。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指派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
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
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
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
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组织架构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担任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组
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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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负责公司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事务。证券部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的具体开展。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
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五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
专业能力,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数据
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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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
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
大会、网站、现场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
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
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
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应本着客观、真实和准确的原则,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保密原则: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接待人员不得擅
自向对方披露、透露或泄露,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网络上刊载未公开的重大
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选择投资者接待和推广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
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将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向沟通,
形成良性互动。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证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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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证券部是负责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具
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
关系管理及推广工作。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 30 日内,重大信息临时公告
以及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 10 日内,公司应尽量避免
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六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
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内容;
(三)提供的有关资料;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五)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接到投资者、分析师、媒体等要求调研、
采访、参观等来访需求时,应及时报告证券部。证券部应核实投资者、分析师、
媒体等来访人员身份,并要求来访人员签署《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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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第三十八条 证券部应要求投资者、分析师、媒体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研
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公开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
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
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董事
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对本制度进
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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