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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通裕重工: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3-04-07  

                        证券代码:300185           证券简称:通裕重工             公告编号:2023-026
债券代码:123149           债券简称:通裕转债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4 月 7 日下午 14 点 30 分在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级高

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 11 楼会议室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7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7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3 年 4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副董事长司兴奎先生主持。会议的召
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6 名,代表股份

1,046,310,6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8503%。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24 名,代表股份 18,411,910 股,占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4725%。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 30 名,
代表股份数量 1,064,722,5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228%。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国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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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现场见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均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3,899,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7%;反对 8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89,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5312%;反对 8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8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3,899,7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27%;反对 82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73%;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17,589,1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 95.5312%;反对 822,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4.4688%;弃

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额度并就公司为子
公司的融资提供担保事项进行授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63,682,96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24%;反对 1,00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45%;弃权

33,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31%。

    本次股东大会第1-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通过,上述议案属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

                                   2
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并披露。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
已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指派徐明律师、李鲲宇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

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通裕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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